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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舞蹈表演频陷版权纠纷,遭遇侵权如何维权?


时间:2020-04-10 16:07:12  来源:  作者:

随着2018年《这!就是街舞》等综艺节目的热播,街舞在年轻群体中掀起热潮。然而,繁盛发展的街舞文化背后,却隐藏着长久以来被漠视的版权困境。版权保护意识薄弱、维权成本高、优质作品少……这是中国街舞文化发展面临的瓶颈。

  带着版权翅膀起舞

  近日,综艺节目《青春有你2》中一段“美少女战士变身”甩手舞引发网友热议,练习生林小宅的舞蹈表演被指涉嫌抄袭。此后,林小宅工作室发布微博向原创编舞师@Fame兔子 lantu(以下简称“兔子”)道歉。林小宅的编舞老师在微博回应说:“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和视频素材,对原舞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简化及改编。”

  街舞这一舶来文化浸染中国已多年,不同于传统学院派舞蹈的精英化,街舞文化追求自由、个性、洒脱,也认同多元和包容的自我,“Peace&Love”的街舞精神影响着一代代的青年人。但作为一种表演形式,舞蹈作品的版权保护,还是一个新课题。

  舞蹈侵权风波

  “客户提供的视频素材,证明了‘接触可能性’,即侵权行为人具备接触作品的可能性;简化及改编,证明了‘实质性相似’,即侵权作品与被侵权作品的核心表达相同;这两点符合了法律上认定舞蹈作品侵权的判断原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表示,表演者未经编舞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综艺节目中表演舞蹈,也未指明著作权人姓名,可能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陆川也认为可能构成侵权,但她又提出另一种不同观点,“侵权责任主体不一定就是表演者本人。”陆川表示,如果演出嘉宾与综艺节目所签的合约约定由综艺节目负责知识产权授权的法律合规检查,并对侵权担责,那么责任主体将是综艺节目制作方。

  “在综艺节目中进行表演,则可能涉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种权利内容。”陆川举例说,如表演权、获得报酬权、改编权等。“如果综艺节目还将其表演在网络上播放,则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青春有你2》林小宅事件并非孤例。综艺节目就像“放大镜”,让舞蹈表演版权纠纷频频“现形”,饱受网友争议。而在另一个风口浪尖的新兴领域,侵权风险却几乎从未被人提起,甚至被人们熟视无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提醒,如今直播、短视频浪潮席卷而来,直播或短视频平台的一些主播和博主,未经授权表演他人的舞蹈,并从中获得网友的打赏盈利,也可能构成侵权。

  “现在许多原创作者的维权意识较弱,没有对此进行追究。”王迁表示,除现场表演之外,通过某些技术手段将现场表演传送到现场以外的远端去,比如说电视、网络直播等,也应经过原作者同意。

  “如果这场演出由组织者来组织,那么应该由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王迁解释道,若网络直播的内容由平台方组织,那么应由平台方取得原作者的授权,而不是主播自身。

   “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

  被侵权的编舞师其实不在少数,但却少有人知。兔子的维权行为将版权问题带入街舞业内视野中,也引发了大众对街舞版权问题的关注。

  记者陆续采访了若干位街舞舞者,他们普遍反映,街舞圈内的版权保护意识非常薄弱,在商业场合擅自使用他人编舞作品很常见,就连原创编舞师也很少会想到去维权,“跳舞的时候几乎没想过这个问题”。

  “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北京一位舞者玥玥无奈地表示,自己队里曾经遇到过舞蹈被抄袭拿去参加比赛的情况。尽管她并不介意别人未经授权拿自己的编舞去商用,但希望能够注明原作者。“署名”是她可以容忍的底线。

  但也有少数舞者认为“有人愿意抄袭也是一种认可”,舞者之间并不需要互相询问授权,提出“原创作者与抄袭者要互相包容体谅”。

  “我很想通过我的维权努力,给更多的舞蹈创作者们信心,让他们未来有勇气站出来发声。”兔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记者从他所属公司了解到,维权沟通还在进行中。

  “街舞来自于西方,并没有专业院校,最初的舞者们只能通过录像带、DVD视频学习‘扒舞’(意为通过视频慢放或多次回放自学舞蹈),进行互相学习。”中国舞蹈家协会街舞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夏锐指出,版权保护意识的缺乏可能受一定的历史沿革因素影响。

  “如果‘扒舞’只是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免费表演等,属于‘合理使用’。”赵虎提道,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若干情况,即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合理使用舞蹈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街舞圈内常见的互相“翻跳”行为(意为表演他人的舞蹈),如果在非商用且注明作者、作品名的情况下,是“合理使用”。“一是表演者自身没有从中获得任何报酬,二是现场观众没有直接或间接支付任何报酬。”赵虎这样解释判断“商用”的规则。

  “舞蹈作品和其他的文字作品、类电作品(即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样,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在赵虎看来,首先人们应该提高版权意识,尊重舞蹈著作权人的版权,有关部门、媒体也要对此进行多方宣传和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要尊重原创内容,尊重版权归属,不侵害版权所有人的利益,抵制抄袭、非法转载等不正之风。”根据《中国街舞行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如果街舞联盟内部成员之间发生侵权纠纷,会由街舞委员会相关人员出面进行调解。夏锐表示,街舞委员会将会引领街舞行业正规发展,现已聘请相关法律顾问,帮助对行业规范不甚清楚的“闯入者”们正确理解规则,下一步将继续关注舞蹈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维权能不能“较真”

  遭遇侵权的编舞师站出来维权,其实还面临着极大的心理压力。首先要面对的不是一些网友沸沸扬扬的抨击,而是来自街舞圈业内的直白质疑——“现在有多少街舞作品能说有‘独创性’?”

  “个人原创的舞蹈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就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赵虎表示,“独”表示并非来源于前人创作,“创”是指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但是不要求艺术性的高低。

  而街舞业内资深人士大侠(化名)直言,由于中国街舞相对西方来说起步较晚,动作重复率较高,多为模仿、改编。大多数所谓的“街舞作品”大同小异,为此维权有炒作之嫌,“可能沦为笑话”。

  “假如‘挥一下手’这样的具体动作,都要来单独分析舞蹈动作的独创性,那就没有一支舞能被称为原创作品。”王迁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他举例说,文学作品中每一个字都是前人曾使用过的,但是作家组合起来就可能是不同的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编排。关键要看舞蹈动作的组合和编排,由此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

  “很多舞蹈作品都使用了通用的舞蹈元素,并不涉及授权问题。”陆川认为,创作者可以在通用舞蹈元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创作。如今常见的舞蹈侵权手法相对比较低端,有的完全照搬所有元素,有的对舞蹈的主要段落进行全盘抄袭。还有一些比较隐晦的侵权,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那么,是否存在抄袭的大致认定比例呢?王迁坦言,比例要根据个案情况来看,独创性强的作品可能被抄袭较少部分即可能构成侵权,而对于独创性较弱的作品,可能要达到较高的重合度才会被认定侵权。“如果有舞蹈作品被指抄袭,应由被指称抄袭者拿出证据,对两部舞蹈作品进行比对判断。”这也是编舞师维权的必经之路。

  撇开上述的心理压力不谈,对于大多数编舞师而言,如果原创作品不幸被抄袭,束手无策是常态。街舞舞者大多是“半路出家”,不隶属于专门的国有文艺院团,多挂靠于某些街舞培训机构,缺乏专业法务部门的帮助。考虑到维权可能涉及的时间、经济成本,大多数被侵权的舞者都选择沉默。

  据业内人士透露,舞蹈作品的版权费较低。就算成功维权,大多数舞者认为,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因此也很少有人去“较真”。“维权都是要承担一定的成本的。”赵虎提醒,涉知识产权案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可以要求败诉的被告方来承担。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最高可达五十万元。

   舞者的灵魂

  身在长期陷于版权保护洼地的行业,一些街舞业内人士反而生出一丝担忧——用版权保护来约束侵权,会不会提高街舞行业的生存成本?

  “短期看似不利的因素诸如版权费等只是一时阵痛,不影响长期向好的发展趋势。”赵虎坦言。“著作权保护能够促进创作者自主创新。”陆川表示,不断创新才能促进舞蹈艺术及行业的长期进步和发展。

  2015年,中国舞蹈家协会街舞委员会全国街舞联盟成立,目前已经成立31个省级街舞联盟,涵盖街舞培训教育机构8000余家,遍布全国350余个城市。


如今,街舞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存在感大大增强,街舞从业者得到更多的尊重和认同。有的作品走进了人民大会堂、国家大剧院;首届全国街舞创作作品展演走进了剧场;有的舞者作为街舞代表首次走上长安街,出现在国庆群众游行方阵中……

  与此同时,街舞的民间影响力也在显著提升。去年“街舞青年守护香港”等爱国主题快闪让全世界知道了中国街舞的力量;全国街舞联盟公益课堂为20余万名贫困地区青少年服务,2654名街舞志愿教师参与;全国街舞联盟近日发起“我的防疫日记”线上接力活动,用街舞的方式传递战“疫”信心……

  用好街舞这门世界通用的流行语言,到全世界去传递中国的文化,讲好中国故事,发出中国声音,这是夏锐从业多年的心愿,而原创街舞作品则是实现它的核心。

  “只有注重原创作品的编创意识,维权的努力才会有意义。舞者不能沦为没有灵魂的跳舞机器,否则街舞行业只能昙花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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